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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在的位置: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图→救济方式及程序
→长宁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各部门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45日发布,200851日实施。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经200847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51日起施行。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本区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区编制了《长宁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长宁区政府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长宁区政府信息公开公共阅览室查阅,具体地址:上海市长宁路59916号楼区档案馆。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区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区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和区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信息公开。本区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予以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区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公共查阅室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区网上公开具体网址为http://www.changning.sh.cn。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到长宁区政府信息公开公共查阅室查阅主动公开信息。该查阅室地点位于上海市长宁路59916号楼区档案馆,开放时间为8:30-17:00,联系电话021-62513499-2620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区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本区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区相关部门申请获取。本区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都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获取的,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受理机构

本区机关大厦内部门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统一设在长宁区政府信息公开公共阅览室。

联系地址:长宁路59916号楼,受理时间为8:30-17:00(法定假日休息)。联系电话:021-62513499-2620,邮政编码:200050

→申请的提出

凡向本区政府及区政府组成部门提出申请的,应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区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相关部门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区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本区网站提交申请,通过输入流水号和附加号查询申请的处理情况。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当面向本区提交书面申请;

本区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的处理

本区相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区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区将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区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区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本区在收到申请后,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内容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七)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八)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九)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的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具体收费金额依市物价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经批准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三、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区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区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长宁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本机关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者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